申请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催字第77号
申请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75号01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蕾,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号10400042/20546991、票面金额100000元、申请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南京鼓楼支行、收款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