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庆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德庆县广德恒基实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德庆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甘端,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审被告:***,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审被告:***,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上诉人德庆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庆县广德恒基实业拓展有限公司、德庆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3民初19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庆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认为,涉案借款是通过上诉人银行帐户收取,上诉人的收款行为是在德庆县进行,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德庆县,并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也是在德庆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由被上诉人打印好,不可更改,其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也是被上诉人提供的不可协商、更改的条款,是明显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加重了上诉人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管辖权约定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不应适用于处理本案管辖权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约定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贷款人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德庆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德庆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