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皓星盈(昆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皓星盈(昆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权利人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400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皓星盈(昆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54244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4565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6月31日起、2018年12月21日起;以2054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解除合同违约金133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皓星盈(昆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26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0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3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20年4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3月4日、6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7、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8、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20年8月20日,本院视频约谈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98835.2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698835.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法官 助理  何航通 书 记 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