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886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乾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号A楼三层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乾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上海乾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514246.58元、物业管理费132570.6元、律师费2756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38385.73元以及利息损失(以514246.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63888);二、驳回原告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2元,减半收取16501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17191元,由原告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93元,由被告上海乾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398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9月6日、9月7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乾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2年1月27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12763.91元及利息损失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012763.91元及利息损失等与本案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3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黎 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