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16日出生,321082196901160333,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天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惠群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蒋 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