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港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泊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158283。
法定代表人江守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北物流园区5号码头沥青仓储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3780796-8。
法定代表人赵天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天祥,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顾建华,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港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赵天祥、顾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鲁021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及保险产品,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冻结被执行人赵天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