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9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陈冬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天祥。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2018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收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91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丽英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