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商初字第0633号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和废旧沥青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和废旧沥青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泰州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泰州市久久感应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本案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将该案标的额2981800元的诉请变更为10000元,并请求退回相关诉讼费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5450元,减半收取25元,先退回差额30604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全额预交30654元,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王洋
人民陪审员梁文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