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6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支付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费及材料赔偿款合计125000元(限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剩的100000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给付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案件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被告***负担,退付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29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就下余案款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