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曹**、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217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09800元;被执行人曹**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给付装修款的义务;案件受理费47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被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负担4622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0670.04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曹**银行存款8369.96元,合计319040元(含案件受理费4622元,执行费4618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艺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