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曹**、***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2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4960元;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57元,由原告***负担1898元,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负担4459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2910元(含执行费3491元)。2023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称:本案案涉执行款已于2023年5月8日执行到位,现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91元,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