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7300元,并以5873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7元,由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34元,原告***负担283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606616元,本院已扣划发放申请执行人***598234元,交纳执行费8382元。其名下下余银行存款及甘M0××**号艾力坤牌汽车一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不要求扣划、查封、处置上述财产。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下剩利息部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