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财保35号 申请人: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甲字50号1幢1**10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63号2**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账户资金共计498830元(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附件)。申请人西***建材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某市分行某某支行开设的账户(620**************117)予以限额冻结,冻结金额为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县分公司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某支行开设的账户(620**************200)予以限额冻结,冻结金额为1488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14元,由申请人西***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           乔 书 记 员 陈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