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093号
申请人:宜兴市顶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经营者:范志仙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盛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洁。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宜兴市顶峰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新盛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5724号。申请人宜兴市顶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新盛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兴市顶峰建材经营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顶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新盛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