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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锡市新盛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新盛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54号
原告浦彩华。
委托代理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盛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蠡湖家园37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彩华与被告无锡市新盛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浦彩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