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6917号
原告:***,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信和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工资60000元;2、请求判令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0元;3、请求判令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其事实与理由为:2017年3月24日,原告入职中城信和建设公司后,在中城信和建设公司位于湖南长沙及云南丽江的工地从事建筑水电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18年5月24日,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无故解除聘用关系,并拖欠工资60000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未予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
***称其2017年3月24日入职中城信和建设公司后,一直和梁建明、李峰、梁银川一起在中城信和建设公司位于湖南长沙及云南丽江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在湖南长沙时王小刚给过***2000元作为从成都、长沙及丽江之间的往返路费。***主张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欠付其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工资6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于本案中,***举证的仅是其工友梁建明与其所谓中城信和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刚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上并未提及***,不足以直接说明***与中城信和建设公司之间的关系,***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由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招聘入职,未举证证明其工作期间、工作内容,未举证证明***在工作中受中城信和建设公司管理并由中城信和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与中城信和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故其主张与中城信和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主张的工资本院亦不予支持。***可另案向中城信和建设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