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4号附4号、5号1层、新6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韩忆萍,女,197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立案受理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忆萍、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号牌为川A1××**的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
二、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韩忆萍所有的车辆号牌为川A6××**的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号牌为川AA××**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