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执恢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4号附4号、5号1层、新6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韩忆萍,女,197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忆萍、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4744866.4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石首市的不动产,该房产依法经过二拍流拍,申请人不接受抵偿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沙声山
审 判 员 谢旭刚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