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天府新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韩忆萍,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湛仲字第687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忆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15843.3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四川中城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687号仲裁裁决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