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禄丰县人民政府、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23行初2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禄丰县。

原告***,女,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禄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北辰街8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周,系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曼,系县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IIIB座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禄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禄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吴启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