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8098067L。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彝族,1974年4月生,高中文化,住武定县。
上诉人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是其他标的,是居间合同纠纷而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只有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标的才应当是给付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应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争议引发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武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豆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