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创课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12号楼A座4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97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邹玉,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创课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62元,发还申请人案款1781元,缴纳执行费2381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返还货物一宗。本院两次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车辆和工商等部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但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仍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02)民初5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