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02民初5579号
原告: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12号楼A座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97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邹玉,经理。
原告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94400元;2.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双倍定金147200元;3.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料;4.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OEM合作框架协议》一份,约定由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制造电子课桌系列产品。2017年4月10日双方签订《采购订单合同》一份,作为《OEM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智能桌面130台。合同签订后,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购买材料资金不足,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定金10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5月3日前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供货75台。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申请自2017年4月24日至26日将1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但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仅在2017年5月3日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供货38台,至今没有交付足量货物。2017年6月2日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承诺补齐首批约定的75台产品,剩余货物于2017年6月16日全部交货,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6月13日又分别向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103200元,但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然没有交付剩余货物。因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逾期供货十五天以上,2017年7月4日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发函通知了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采购订单合同》至此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返还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货款、双倍定金及提供的物料等,但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返还。故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OEM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制造电子课桌系列产品;
2.2017年4月10日,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合同》一份,作为《OEM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智能桌面130台,单价4000元,总价52万元,合同签订后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发货时间,并至少在发货前15天支付提货数量的差额货款;合同后附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供应的物料明细及说明。上述合同签订后,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依约于2017年4月10日向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
3.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购买材料资金不足,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定金10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5月3日前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供货75台。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申请自2017年4月24日至26日将10万元定金支付给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供货42台。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6月13日又分别向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103200元。另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物料。但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交付剩余货物,亦未返还剩余物料,包括OPENCELL(23.6英寸M236HJJ-P021920X108060HZLVDS(2ch,8-bit)30pin,4.6%透过率)73套、电磁触控膜(东莞凌尚MG2360D电磁触摸527.12x311.65单点触摸USB接口)89套、236钢化玻璃(丝印黑色内边白色外边反面贴合标记尺寸636.6x422.6x1.8mm)107片、236木质键盘托架(压合木板环保处理尺寸665*150*30mm)102个、236木质桌面板(压合木板环保处理尺寸640*426*10mm)102个、236卡位弹珠(活动弹珠尺寸42*10.9*8mm)808个、236键盘滑轨(尺寸150*45*12.5mm)206个、网线延长线(线长500MM)102个;
4.2017年7月4日,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发函通知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
本院认为,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依约支付定金及货款,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仅交付部分货物,已构成违约,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未供货部分的货款、双倍定金及剩余物料。双方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52万元,故双方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104000元,根据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解除函,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供货42台,故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双倍返还未供货部分的定金140800元(104000元÷130台×88台×2)。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共向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3200元,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供货价值168000元(4000元×42台),故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多付货款264800元(503200元-168000元-定金70400元)。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648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408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坤显电子有限公司返还OPENCELL(23.6英寸M236HJJ-P021920X108060HZLVDS(2ch,8-bit)30pin,4.6%透过率)73套、电磁触控膜(东莞凌尚MG2360D电磁触摸527.12x311.65单点触摸USB接口)89套、236钢化玻璃(丝印黑色内边白色外边反面贴合标记尺寸636.6x422.6x1.8mm)107片、236木质键盘托架(压合木板环保处理尺寸665*150*30mm)102个、236木质桌面板(压合木板环保处理尺寸640*426*10mm)102个、236卡位弹珠(活动弹珠尺寸42*10.9*8mm)808个、236键盘滑轨(尺寸150*45*12.5mm)206个、网线延长线(线长500MM)102个。
案件受理费7924元,由被告深圳市磐鼎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