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与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喻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人仲案字[2022]第8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609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