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福州福鑫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305号
原告: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27769099D。
法定代表人:喻连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国,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福鑫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连江北路558号东嘉花园2#楼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893595145。
法定代表人:林丽琼,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福鑫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福鑫钢绳索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福鑫钢绳索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新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钱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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