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与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8.3951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