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277690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65485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9372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西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