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货款1550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010元,执行费23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1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