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5067号
申请人: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61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147638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科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000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