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1民初517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作为架子工与被告之间连续存在二十年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1年4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架子工。入职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始终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也按期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年年底被告将原告工龄买断,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架子工工作干够8年就可以申请55岁退休,但原告的原始档案里架子工的工龄只有两年,其余的档案企业找不到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二十年劳动关系,工种为架子工。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从1981年4月开始至2000年年底在被告处从事架子工工作。原告的原始档案里有2年记载为架子工,剩下的记载为工人,被告可以给原告出具证明,证明原告一直在从事架子工工作。但原告的原始工资表现在已经找不见了。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1981年4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至2000年年底从被告处买断工龄,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架子工工作。原告以自己在架子工的岗位上已经干满8年为由,申请在年满55周岁时提前退休,但原告的原始档案材料未能全面反映原告一直在从事架子工工作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二十年的劳动关系、且工种为架子工。同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认可原告在单位工作时一直从事架子工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从1981年4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至2000年年底从被告处买断工龄,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架子工工作,原告要求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从1981年4月开始至2000年年底在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从事架子工工作。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