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1
民初3597号

 

原告:***,男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月16日受理后,20197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作为电焊工与被告之间存在17年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1年考入西北电力建设技工学校从事焊接专业学习,1983年8月被分配到该单位锅炉车间工作,担任电焊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始终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也按期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年10月原告买断工龄并自谋生路,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电焊工系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便可享受国家特殊工种待遇,但原告的原始档案里无工种记录,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特殊工种待遇。2019年5月13日原告从西安市职工托管中心档案中获取西安市失业职工证明书,证明原告自1983年8月至2000年10月10日在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工种为电焊工延续工龄17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十七年劳动关系,工种为电焊工。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从学校学的就是焊接,1983年8月进入我单位担任电焊工,到了2000年10月买断。认可原告从1983年8月至2000年10月在被告单位从事电焊工工作。原告的原始档案里确实没有工种记录。被告公司可以提供原告工作期间部分原始工资表,载明工种为电焊工,其余工资表公司没有保存,无法提供。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3年8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至2000年10月从被告处买断工龄,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电焊工工作。原告于20195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且工种为电焊工。2019年5月15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认可原告在单位工作时一直从事电焊工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西安市失业职工证明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提交的1986年8月-10月工资表、1988年《效益工资》通知单2份、1987年-1988年焊工岗位津贴发放表、1990年11月、1991年1月、5月、11月锅炉车间工资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1983年8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至2000年10月从被告处买断工龄,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电焊工工作,原告要求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1983年8月开始至2000年10月在被告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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