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02执286号之一
台州市椒江区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台州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经(2020)浙10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台州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不足的补偿款797184.14元及损失140000元交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本院经审查,(2020)浙10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效,台州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21日将上述款项交至本院。而台州市椒江区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因此,台州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2020)浙10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不再具有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叶再军
审 判 员 蔡 奇
代理书记员 柯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