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铜川市青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瑞丰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尚品稻香海鲜火锅城。 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XX路XX号。 投资人:**。 被执行人:铜川瑞丰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铜川瑞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XX路XX号,现租住铜川市新区XX城XX座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青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08月07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华阳小。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川尚品稻香海鲜火锅城、铜川瑞丰科技有限公司、铜川市青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铜川尚品稻香海鲜火锅城、铜川瑞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债务本金140万元、资金占用费68.4万元、案件受理费23472元、仲裁费128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铜川市青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本金140万元、案件受理费23472元、仲裁费128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给付义务。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603元。 本案在执行中, 2020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铜川市青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标的为140万元、资金占用费68.4万元、案件受理费23472元、仲裁费12832元、申请执行费236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本金140万元、案件受理费23472元、仲裁费12832元和申请执行费23603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青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每人每月偿还不少于5000元,从2020年12月开始支付,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由案外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为支付。剩余的资金占用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偿还,若**无法还款,则由被执行人***负担。 2020年5 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支付的款项和2020年6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支付的款项均由申请执行人收取并从本案总标的中冲抵。本案执行费236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204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