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903号
原告:纪滨,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杨,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在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在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
原告纪滨与被告赵杨、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纪滨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滨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