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2民初150号
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府前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424956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协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6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106688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协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30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