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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居民小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居民小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横商初字第842号
原告: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晓航。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居民小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居民小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东阳市中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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