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5375号
原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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