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本汽车厢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6946号
原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456室。
法定代表人:陈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浩本汽车厢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973号2幢4楼413室。
法定代理人:刁权才。
原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本汽车厢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沈永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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