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8314号
上诉人:***,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咨询服务分会推荐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咨询服务分会推荐人员。
被上诉人: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456室。
法定代表人:陈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9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哲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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