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3378号
原告:***,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清,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456室。
法定代表人:胡承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庭,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丛清、上海新金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洁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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