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浦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浦法民二初字第1741号
原告浦江县安迅保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阳街道体育场西路江滨新村E1幢。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东路34号。
被告浦江县皇冠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93号37-38。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安迅保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皇冠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县安迅保安电子有限公司因主体错误,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洪 永 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
代 书记员 张 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