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海峰。
本院在执行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秦海劳人仲裁字(2017)第15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海峰银行存款333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