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693号
原告: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学院。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信成联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减半收取计27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