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5037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5037号之一
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219357。
法定代表人: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泓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塘子边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LMGW8G。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871元,由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