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博聪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空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219357。
法定代表人:钱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25641676。
法定代表人:张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4090.08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3元、减半收取156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56.5元,由被执行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余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高新区龙惠路北侧、凤栖路以西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1884525.33元外,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1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