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7727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博聪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1民初7727号
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219357。
法定代表人: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泓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25641676。
法定代表人:张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邹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泓波、周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婕、周文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64090.0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有长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给被告塑料制品等产品。截止2019年10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结欠货款3064090.0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欠款金额无异议,但由于我公司在美国市场受到影响,回款也受到阻碍,企业的资金不足,所以暂时无力及时归还原告的货款,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塑料制品。2019年10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64090.08元,由于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法院处理。
以上事实由对账单、汇款单、发票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后,原告按约陆续供应给被告货物,后双方对欠款金额3064090.08元进行了确认,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本诉讼纠纷,因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4090.08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3元、减半收取156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56.5元,由被告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656.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邹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