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51
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首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邵逸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2660.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42元,由被告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存款(6926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号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号存款数额较小。部分账户已经被冻结(自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止)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非正常经营。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20年3月19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叶均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自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