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4579号
申请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首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邵逸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