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范学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上诉人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林,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君,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伟  力

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