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范学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上诉人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林,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君,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伟 力
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