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4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投资公司)与***、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管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吉林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5月19日轮候冻结管通公司持有顺方管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2021年8月12日,管通公司以生效民事判决未要求其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管通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5月21日,本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应向吉林投资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1,453,752.23元;二、***应向吉林投资公司支付以51,453,75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0.05%/日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吉林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管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顺方管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一鸣
审 判 员  邵宁宁
人民陪审员  孙屏霞
法官 助理  周念琪
书 记 员  周念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